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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6章:人身民主(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)下
作者:御水寒江  |  字数:2055  |  更新时间:2025-09-12 全文阅读

 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,你们好!

  对于,罪名的记忆,怎么说?

  (记住常用的就可以,那些平时听都没听过的,没有用。律师都不一定用的到,常人也就更不需要了,但我还是得简单写出来。其实重点学习的,就是几章前我写的一个,律师分类,比如什么劳动、工商、行政等,那才是经常用的)

  对于罪名,我要开始减少讲解。

  今天,提一个问题,看你们知道吗?(看过的就算了)

  问题:为什么比尔盖茨会被逼无奈去“裸捐”?

  (答案在文章末尾)

  ——分割线——

  【刑法——第二十五章: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(下半部分)】

  好了,直接开始罪名的认知。

  【第十七个,非法侵入住宅罪】

  如何理解?

  其实,就未经过住宅主人允许,不顾主人的反对,强行进入他人住宅;

  或者,进入住宅的时候主人没反对,但是之后主人要其退出,其不退!

  (也就是私闯民宅。要是美国,私闯民宅直接开枪......)

  至于非法侵入住宅后干别的事情,看主要罪刑量刑,不按数罪。

  ——分割线——

  【第十八个,侮辱罪】

  很好理解吧?

 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,公然败坏他人名誉(注意,是名誉),情节严重的。

  (举个例子:还真的有这种情况,原配打小三,在公共场合脱别人衣服,打别人,结果被小三告了)

  虽然很可恨,但是法律不允许啊,唉.....

  (惩治,是不是也要合理利用手段?至少不能让自己爽了后还吃亏吧?肯定是让别人吃亏,自己还爽啊,对吧?)

  稍微提一点,这还不算很强,如果强行剥光妇女衣物,大庭广众,那么就是属于强制猥亵、侮辱罪了,那就严重了。

  ——分割线——

  【第十九个,诽谤罪】

  我们常常说,小心我告你诽谤!!

  这个诽谤到底是什么?

  捏造,并散布某种事实;足以,败坏他人的名誉!

  (情节严重的行为)

  这个某种事实,是指捏造出的(无中生有、凭空制造)事实,也就是假的。

  故意而为,但只能是文字或口头语言。

  (手段恶劣、内容恶毒、造成严重的,为本罪,处3年以下有期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)

  ——分割线——

  【第二十个,刑讯逼供罪】

  这里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。

  客体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健康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。

  比如:对人用肉刑(严刑逼供),出于故意,并且有逼取口供的目的。

  (主要针对司法人员,因为有些犯人不说,而没办法,就会诱供、指供等)

  ——分割线——

  【第二十一个,暴力取证罪】

  司法工作人员,使用暴力,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

  ——分割线——

  【第二十二个,虐待被监管人罪】

  这里,是不是看到过某些电视剧,律师以监狱(看守所等)对当事人实施暴力等,而要求保释的。(存不存在不知道,我们先放这里,以后看到了我把它在写下来)

  当然,有一个前提,那就是犯罪嫌疑人不是逃跑啊什么的。

  ——分割线——

  【第二十三个,侵犯通信自由罪】

  是故意隐匿、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。

  (情节严重)

捧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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